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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1946213號“懶皇廚”商標準予注冊的決定
本文來源:湖南商標注冊 本文作者:長沙商標注冊 發(fā)布時間:2026-01-13
長沙商標注冊中心最新報道第81946213號“懶皇廚”商標準予注冊的決定異議人重慶胖子天驕融興食品有限責任公司對被異議人李國亮經我局初步審定并刊登在第1924期《商標公告》第81946213號“懶皇廚”商標提出異議,我局依據《商標法》有關規(guī)定予以受理。被異議人已在規(guī)定期限內作出答辯。根據當事人陳述的理由及事實,經審查,我局認為:被異議商標“懶皇廚”指定使用于第30類“咖啡;茶;調味品”等商品上。異議人引證在先注冊的第43482273號“胖子”、第22298862號“胖子及圖”、第55596080號“胖子酸菜魚佐料”、第4829378號“胖子懶廚及圖”商標等,核定使用于第30類“調味品;調味品(辣);姜(調味品)”等商品上。被異議商標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與異議人引證商標核定使用商品在生產原料、加工工藝等方面相近,屬于類似商品,但被異議商標與異議人引證商標在文字構成、呼叫及整體外觀上均存在一定區(qū)別,并存使用應不會造成消費者混淆誤認,因此雙方商標未構成使用于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異議人稱被異議人違反《商標法》第四條等規(guī)定缺乏事實依據。依據《商標法》第三十五條規(guī)定,我局決定:第81946213號“懶皇廚”商標準予注冊。 依據《商標法》第三十五條規(guī)定,異議人如對本決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規(guī)定向國家知識產權局請求宣告該注冊商標無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