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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3472685號“秦皇府”湖南商標注冊準予注冊的決定
本文來源:湖南商標注冊 本文作者:湖南商標注冊 發(fā)布時間:2024-11-08
異議人秦皇島天馬酒業(yè)有限公司對被異議人秦皇島市金盛達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經我局初步審定并刊登在第1846期《商標公告》第63472685號“秦皇府”商標提出異議,我局依據《商標法》有關規(guī)定予以受理。被異議人已在規(guī)定期限內作出答辯。
根據當事人陳述的理由及事實,經審查,我局認為:
被異議商標“秦皇府”指定使用于第37類“工程進度查核;建筑;清潔建筑物(內部)”等服務上。異議人引證在先注冊的第13180911號“秦皇”商標核定使用于第37類“醫(yī)療器械的安裝和修理;汽車保養(yǎng)和修理;輪胎翻新”等服務上。被異議商標指定使用服務與異議人引證商標核定使用服務在內容、特點、服務方式、服務對象等方面有一定差異,不屬于類似服務,故雙方商標未構成使用在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并存使用應不致造成相關公眾混淆誤認。異議人注冊并使用在“燒酒;酒(飲料)”商品上的“秦皇求仙貢及圖”商標經長期使用與廣泛宣傳具有較高知名度,為相關公眾所熟知,曾獲得《商標法》第十三條保護。但被異議商標與異議人該商標不近似,被異議商標未構成對異議人在先商標的復制、摹仿,其注冊使用應不致誤導公眾,亦不會對異議人的利益造成損害。
依據《商標法》第三十五條規(guī)定,我局決定:第63472685號“秦皇府”商標準予注冊。
依據《商標法》第三十五條規(guī)定,異議人如對本決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規(guī)定向國家知識產權局請求宣告該湖南商標注冊商標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