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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8328144號“力多多”湖南商標注冊準予注冊的決定
本文來源:湖南商標注冊 本文作者:長沙商標注冊 發(fā)布時間:2024-04-26
異議人箭牌糖類有限公司對被異議人彭州市南美鹿食品有限公司經(jīng)我局初步審定并刊登在第1831期《商標公告》第68328144號“力多多”商標提出異議,我局依據(jù)《商標法》有關規(guī)定予以受理。被異議人未在規(guī)定期限內作出答辯。
根據(jù)當事人陳述的理由及事實,經(jīng)審查,我局認為:
被異議商標“力多多”指定使用商品為第30類“巧克力;麥芽糖;果仁糖”等。異議人引證在先注冊的第179600號、第585646號“士力架”、第5737081號、第36149703號“士力架及圖”、第17800908號“士力架 一口解餓及圖”、第3746412號“士力架 隨時隨地添能量及圖”等商標,核定使用商品為第30類“非藥制糖果;糕點;蛋糕”等。雖然被異議商標指定使用商品與異議人引證商標核定使用的部分商品在原料成分、生產(chǎn)工藝等方面基本相同,屬于類似商品,但雙方商標在文字構成、呼叫及整體外觀等方面有一定區(qū)別,故雙方商標未構成使用于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并存使用應不致造成消費者的混淆誤認。異議人稱被異議人違反誠實信用原則,惡意搶注、復制、抄襲其商標,以及被異議商標的申請注冊違反了《商標法》第四條、第十條第一款第(七)(八)項、第十三條、第四十四條等相關規(guī)定證據(jù)不足。
依據(jù)《商標法》第三十五條規(guī)定,我局決定:第68328144號“力多多”商標準予注冊。
依據(jù)《商標法》第三十五條規(guī)定,異議人如對本決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規(guī)定向國家知識產(chǎn)權局請求宣告該湖南商標注冊商標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