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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8659847號“抖廚家有仙妻”長沙商標注冊準予注冊的決定
本文來源:湖南商標注冊 本文作者:長沙商標注冊 發(fā)布時間:2024-04-08
第68659847號“抖廚家有仙妻”長沙商標注冊準予注冊的決定
異議人北京字跳網(wǎng)絡技術(shù)有限公司對被異議人吳德琪經(jīng)我局初步審定并刊登在第1829期《商標公告》第68659847號“抖廚家有仙妻”商標提出異議,我局依據(jù)《商標法》有關(guān)規(guī)定予以受理。被異議人未在規(guī)定期限內(nèi)作出答辯。
根據(jù)當事人陳述的理由及事實,經(jīng)審查,我局認為:
被異議商標“抖廚家有仙妻”指定使用服務為第43類“私人廚師服務;住所代理(旅館、供膳寄宿處);備辦宴席;咖啡館;自助餐廳;餐館;旅館預訂;酒吧服務;餐具出租;烹飪設備出租”。異議人引證在先注冊的第21879720號“抖音”、第28430281號“抖及圖”等商標核定使用商品為第9類“計算機軟件(已錄制);電子記事器”等。被異議商標指定使用服務與異議人上述引證商標核定使用商品在商品的功能用途、服務的內(nèi)容形式等方面有所不同,不屬于類似商品或服務,雙方商標未構(gòu)成使用于類似商品或服務上的近似商標。異議人另引證在先注冊的第47680117號“抖音”、第32802809號“抖加”等商標核定使用服務為第43類“烹飪設備出租;住所代理(旅館、供膳寄宿處)”等。雖然被異議商標指定使用服務與異議人引證商標核定使用服務的內(nèi)容形式相同或接近,屬于同一種或類似服務,但是被異議商標與異議人引證商標在文字構(gòu)成、呼叫含義及整體外觀上均具有一定差異,故雙方商標未構(gòu)成使用于同一種或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并存使用應不會造成消費者的混淆誤認。本案中,異議人請求依據(jù)《商標法》第十三條對其在先注冊的“抖音”商標予以保護,但未提供充足的證據(jù),我局不予支持。異議人稱被異議人申請注冊被異議商標違反《商標法》第四條、第十條第一款第(七)(八)項、第三十二條、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等規(guī)定證據(jù)不足。
依據(jù)《商標法》第三十五條規(guī)定,我局決定:第68659847號“抖廚家有仙妻”商標準予注冊。
依據(jù)《商標法》第三十五條規(guī)定,異議人如對本決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規(guī)定向國家知識產(chǎn)權(quán)局請求宣告該長沙商標注冊商標無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