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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7250158號“SHOW”湖南商標注冊準予注冊的決定
本文來源:湖南商標注冊 本文作者:長沙商標注冊 發(fā)布時間:2024-01-12
第67250158號“SHOW”湖南商標注冊準予注冊的決定
異議人日立安斯泰莫株式會社對被異議人江蘇新世紀機車科技有限公司經(jīng)我局初步審定并刊登在第1819期《商標公告》第67250158號“SHOW”商標提出異議,我局依據(jù)《商標法》有關規(guī)定予以受理。被異議人未在規(guī)定期限內(nèi)作出答辯。
根據(jù)當事人陳述的理由及事實,經(jīng)審查,我局認為:
被異議商標“SHOW”指定使用商品為第12類“運載工具用輪胎;電動自行車;電動摩托車”等。異議人引證在先注冊的第759332號、第8314592號“SHOWA”商標核定使用商品為第12類“機動車減震器,即用于汽車、摩托車、船的減震器;汽車”等。雖然雙方商標指定使用部分商品在功能、用途、銷售渠道等方面相近,屬于類似商品,但在字母構成、呼叫及整體外觀上有一定區(qū)別,故未構成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并存使用不易造成相關公眾混淆誤認。異議人主張被異議商標的注冊侵犯株式會社昭和“SHOWA”在先字號權。在認定被異議商標侵犯他人在先字號權時,通常要求被異議商標與他人的在先字號相同或基本相同。本案中,被異議商標與株式會社昭和“SHOWA”字號不屬于相同或基本相同的情形,因此難以認定被異議商標的注冊會損害株式會社昭和“SHOWA”在先字號權。異議人另主張被異議商標的申請注冊違反了《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等規(guī)定缺乏依據(jù),我局不予支持。
依據(jù)《商標法》第三十五條規(guī)定,我局決定:第67250158號“SHOW”商標準予注冊。
依據(jù)《商標法》第三十五條規(guī)定,異議人如對本決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規(guī)定向國家知識產(chǎn)權局請求宣告該湖南商標注冊商標無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