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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5568756號“抖動今日”長沙商標注冊準予注冊的決定
本文來源:湖南商標注冊 本文作者:長沙商標注冊 發(fā)布時間:2024-01-06
第65568756號“抖動今日”長沙商標注冊準予注冊的決定
異議人北京字跳網絡技術有限公司對被異議人無錫抖動今日文化傳媒有限公司經我局初步審定并刊登在第1810期《商標公告》第65568756號“抖動今日”商標提出異議,我局依據《商標法》有關規(guī)定予以受理。被異議人未在規(guī)定期限內作出答辯。
根據當事人陳述的理由及事實,經審查,我局認為:
被異議商標“抖動今日”指定使用服務為第35類“廣告宣傳;廣告;計算機網絡上的在線廣告;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體上展示商品”等。 異議人引證在先注冊的第21879720號“抖音”、第27973790號“今日抖音”、第28989939號“抖動音符”、第21879936號“抖音”、第28979591號“抖”等商標核定使用商品或服務為第9類“時間記錄裝置;郵戳檢驗器;錢點數和分揀機”、第35類“廣告;廣告宣傳;廣告代理;計算機網絡上的在線廣告;為零售目的在通訊媒體上展示商品”等。被異議商標與異議人引證商標在文字構成、呼叫及整體外觀等方面存在一定區(qū)別,如予并存使用應不致造成相關公眾的混淆誤認,故被異議商標與異議人上述引證商標未構成使用于類似商品或服務上的近似商標。 異議人主張被異議商標的申請注冊構成對其“抖音”商標的抄襲、摹仿,違反《商標法》第十三條的相關規(guī)定,但被異議商標與異議人上述商標具有一定區(qū)別,故異議人該主張不成立。 此外,異議人稱被異議商標的申請注冊違反《商標法》第四條、第七條、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第三十二條、第四十四條等相關規(guī)定證據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據《商標法》第三十五條規(guī)定,我局決定:第65568756號“抖動今日”商標準予注冊。
依據《商標法》第三十五條規(guī)定,異議人如對本決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規(guī)定向國家知識產權局請求宣告該長沙商標注冊商標無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