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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6042502號“葵花”長沙商標注冊準予注冊的決定
本文來源:湖南商標注冊 本文作者:長沙商標注冊 發(fā)布時間:2023-12-08
第66042502號“葵花”長沙商標注冊準予注冊的決定
異議人黑龍江葵花藥業(yè)股份有限公司對被異議人佳氏企業(yè)管理(東莞)有限公司經我局初步審定并刊登在第1811期《商標公告》第66042502號“葵花”商標提出異議,我局依據(jù)《商標法》有關規(guī)定予以受理。被異議人未在規(guī)定期限內作出答辯。
根據(jù)當事人陳述的理由及事實,經審查,我局認為:
被異議商標為“葵花”,指定使用于第25類“睡眠用眼罩”商品上。異議人引證在先注冊的第4079477號、第12512676號“葵花”、第8926087號“小葵花”、第12890739號“小葵花媽媽”、第45688091號“葵花·指紋圖譜”等商標核定使用于第5類“中藥成藥;消毒劑;產包;醫(yī)用保健袋”、第25類“服裝;童裝;嬰兒褲;嬰兒紡織品尿布;嬰兒全套衣;嬰兒睡袋;帽子;襪;手套(服裝)”等商品上。被異議商標指定使用商品與異議人引證商標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具有明顯差異,不屬于類似商品,因此雙方商標未構成使用于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異議人注冊并使用于第5類“中藥成藥”等商品上的“葵花藥業(yè)及圖”商標雖曾獲《商標法》第十三條保護,但被異議商標指定使用商品與上述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差異顯著,被異議商標的注冊和使用應不會產生誤導公眾的后果,也不會對異議人的利益造成損害。異議人稱被異議人違反誠實信用原則惡意搶注、復制、摹仿、抄襲其馳名商標證據(jù)不足。異議人另稱被異議商標的注冊和使用違反《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等亦缺乏事實依據(jù)。
依據(jù)《商標法》第三十五條規(guī)定,我局決定:第66042502號“葵花”商標準予注冊。
依據(jù)《商標法》第三十五條規(guī)定,異議人如對本決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規(guī)定向國家知識產權局請求宣告該長沙商標注冊商標無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