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動態(tài)
第66024272號“橙源祥”長沙商標注冊準予注冊的決定
本文來源:湖南商標注冊 本文作者:長沙商標注冊 發(fā)布時間:2023-12-07
第66024272號“橙源祥”長沙商標注冊準予注冊的決定
異議人恒源祥(集團)有限公司對被異議人重慶橙源祥進出口貿易有限公司經(jīng)我局初步審定并刊登在第1812期《商標公告》第66024272號“橙源祥”商標提出異議,我局依據(jù)《商標法》有關規(guī)定予以受理。被異議人已在規(guī)定期限內作出答辯。
根據(jù)當事人陳述的理由及事實,經(jīng)審查,我局認為:
被異議商標“橙源祥”指定使用服務為第35類“特許經(jīng)營的商業(yè)管理;為他人推銷;為商品和服務的買賣雙方提供在線市場;人事管理咨詢”等。異議人引證在先注冊的第16876376號“恒源祥”、第6417995號“恒源祥REIGEE及圖”、第39138161號“恒源祥 HYX”等商標核定使用在第35類“計算機網(wǎng)絡上的在線廣告;組織商業(yè)或廣告展覽;為商品和服務的買賣雙方提供在線市場”等服務上。雖然雙方商標指定使用的部分服務為同一種或類似服務,但被異議商標與異議人引證商標在文字構成、呼叫、外觀等方面差異明顯,因此雙方商標未構成指定使用于同一種或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 雖然異議人注冊使用在“毛線”商品上的第948862號“恒源祥”商標經(jīng)長期宣傳、使用,具有較高知名度,并曾獲得《商標法》第十三條保護,但雙方商標具有一定區(qū)別,因此被異議商標的注冊使用應不會誤導公眾,也不會致使異議人的利益受到損害。 此外,異議人稱被異議人惡意搶注商標以及被異議商標的注冊使用易造成消費者或相關公眾混淆誤認等證據(jù)不足。
依據(jù)《商標法》第三十五條規(guī)定,我局決定:第66024272號“橙源祥”商標準予注冊。
依據(jù)《商標法》第三十五條規(guī)定,異議人如對本決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規(guī)定向國家知識產權局請求宣告該長沙商標注冊商標無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