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動態(tài)
長沙商標注冊第61087531號“生而榮耀”商標準予注冊的決定
本文來源:http://sh-bise.com 本文作者:長沙商標注冊 發(fā)布時間:2023-09-13
長沙商標注冊第61087531號“生而榮耀”商標準予注冊的決定異議人榮耀終端有限公司對被異議人南京捷璽體育科技發(fā)展有限公司經(jīng)我局初步審定并刊登在第1782期《商標公告》第61087531號“生而榮耀”商標提出異議,我局依據(jù)《商標法》有關規(guī)定予以受理。被異議人已在規(guī)定期限內作出答辯。
根據(jù)當事人陳述的理由及事實,經(jīng)審查,我局認為:
被異議長沙商標注冊指定使用于第28類“啞鈴;護膝(體育用品);護肘(體育用品);護脛(體育用品);體育活動器械;運動用網(wǎng);運動用球;體育活動用球;玩具;游戲器具”商品上。異議人引證在先注冊的第30965132號、第43999024號“榮耀”、第31902202號“榮耀知物”、第44062859號“榮耀親選”、第21674997號“HONOR”商標等核定使用于第28類“游戲機;自動和投幣啟動的游戲機;視頻游戲機”等商品上。被異議商標與異議人引證商標在文字構成、呼叫、含義、整體外觀上可以區(qū)分,未構成近似,被異議湖南商標注冊使用應不會導致消費者的混淆誤認,因此雙方商標未構成《商標法》第三十條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的情形。 被異議商標指定使用商品與異議人“榮耀”商標所知名的“手機、智能手機”產品性質相差較遠,商標存在差別,被異議商標不致誤導公眾,致使異議人利益受到損害。不能認定被異議長沙商標注冊構成《商標法》第十三條之規(guī)定禁止的情形。 異議人稱被異議商標的申請注冊違反了《商標法》第四條、第七條、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及第八項、第四十四條規(guī)定的主張,因缺乏有力證據(jù)佐證,我局不予支持。
依據(jù)《商標法》第三十五條規(guī)定,我局決定:第61087531號“生而榮耀”商標準予注冊。
依據(jù)《商標法》第三十五條規(guī)定,異議人如對本決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規(guī)定向國家知識產權局請求宣告該注冊商標無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