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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第3641730“天門山”注冊商標連續(xù)三年不使用撤銷申請的決定
本文來源:美創(chuàng)商標事務所 本文作者:長沙商標注冊 發(fā)布時間:2023-09-13
湖南張家界天門山旅游股份有限公司李勇:
湖南張家界天門山旅游股份有限公司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四十九條規(guī)定,以連續(xù)三年不使用為由,委托長沙美創(chuàng)知識產(chǎn)權代理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4日向我局申請撤銷李勇第3641730號第39類“天門山商標在觀光旅游;旅行社(不包括預定旅館);旅行陪伴;旅客陪同;安排游艇旅行;旅游安排;安排游覽服務上的注冊。經(jīng)審查,我局予以受理,并通知李勇在收到我局通知之日起2個月內向我局提交其在2010年12月4日至2013年12月4日期間使用該商標的證據(jù)材料。
李勇在指定期限內未向我局提交i其在觀光旅游;旅行社(不包括預定旅館);旅行陪伴;旅客陪同;安排游艇旅行;旅游安排;安排游覽服務上使用第3641730號第39類“天門山商標的證據(jù)材料。根據(jù)商標法第四十九條及商標法實施條例第六十六條,第六十六條的規(guī)定,我局決定:撤銷李勇第3641730號第39類“天門山商標在觀光旅游;旅行社(不包括預定旅館);旅行陪伴;旅客陪同;安排游艇旅行;旅游安排;安排游覽服務的注冊原第3641730號《商標注冊證》作廢,由我局重新核發(fā)《商標注冊證》,并予公告。
長沙商標注冊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五十四條的規(guī)定,商標注冊人李勇如對我局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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